单位贿赂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
法律援助四川刑事律师网:结合前文的有关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典第26条、27条关于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共同贿赂犯罪中。即如果犯罪单位或其中的某一犯罪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该犯罪单位可构成主犯,自然人起次要作用的,则构成从犯。同样,如果自然人起主要作用,则自然人构成主犯,单位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构成从犯。但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处罚上的不同规定,因而在处罚上进行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时,都只能在在刑法规定的各自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贿赂犯罪集团的主犯[33],而只能成为普通共同贿赂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因为单位如果参加犯罪集团,即蜕化为犯罪组织,不能再以单位犯罪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则单位的性质发生了质变,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符合犯罪集团条件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因而如果单位组织、领导贿赂犯罪集团进行贿赂犯罪活动,其性质已不是单位贿赂犯罪,而是犯罪集团的行为。其与其他自然人主体之间共同实施的贿赂犯罪行为也不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贿赂犯罪,而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实施的集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