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死刑的问题
法律援助四川刑事律师网:《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没有数量标准的毒品,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与《南宁会议纪要》所规定的“判处死刑应当慎重”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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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有没有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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