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律援助【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10号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13年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网案例延伸:T某、H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一审数罪并罚8个月缓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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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延伸: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2000-5-12 【实施时间】2000-5-18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全文地址: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