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无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的如何处理
法律援助《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也就是说,对这两种情形,不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只能退回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处理,即所谓“程序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