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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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刑事律师网:在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假称可以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劝说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请托人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对请托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骗取请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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