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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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自动柜员机,刑事律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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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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