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吸毒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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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刑事律师网:《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大连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的说明,对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吸毒者,应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1、毒品数量未达到刑法第348条第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即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不以犯罪论处;
    2、鸦片数量达到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3、鸦片数量超过1000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数量超过50克,且明显超过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也即,对于吸毒者在运送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要认定运输毒品罪,必须具备2个条件:一是毒品达到了“数量大”的程度;二是明显超过了个人正常吸食量。
    当然,对于何谓“明显超过个人正常吸食量”,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掌握、其证据规格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条件成熟时通过检法联席会议予以明确。
    更多详细:运输毒品罪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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