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多株树苗被砍倒,砍伐人构成何罪?
法律援助问:2000年,我购买了经济林树苗,种在我丈夫工厂约20亩的空地上,管理养护了6年,2万多株树苗眼看就可以出售了,去年却被人全部砍倒,6年心血全没了。我们报案后,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开始进行调查。请问,砍树苗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否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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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案中,你种植的树苗数量为2万多株,且全部被砍倒,符合上述规定中“数额巨大”的情形,砍伐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基本犯罪事实成立后,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以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