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
法律援助解析: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理解?
 
                  
                    交通肇事中是否存在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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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