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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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什么
        所谓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这点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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